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謝佩華、陳沐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佩華 被 告 陳沐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