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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鄭永彬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志軒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4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12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7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13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3年度簡字第7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4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12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7號」之記載,分別係正確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3年度簡字第7號」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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