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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0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意鈞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正皓

具 保 人 楊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程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程傑因受刑人彭正皓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等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此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通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0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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