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咏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健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健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古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中院平刑捷113聲246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6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速偵字第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8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8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罰執字第444號 (已執畢) (編號1至2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罰執字第770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