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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人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68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犯罪日期  111年8月6日、111年8月6日、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8日、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4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7號(經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20號(經中高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85號(經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1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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