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柏竣
具 保 人 周芩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256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芩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芩安因受刑人邱柏竣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後,惟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