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輝
- 代理人
- 邱奕賢 律師
- 代理人
- 陳嘉樂 律師
- 被告
- 陳炳豪
洪幸瑜
上列被告等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幸瑜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洪幸瑜生日之記載,因電腦系統設定錯誤,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