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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03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戰諭威陳韋仁傅可晴

聲請人
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代理人
陳嘉樂 律師
被告
陳炳豪

洪幸瑜

上列被告等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幸瑜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洪幸瑜生日之記載,因電腦系統設定錯誤,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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