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朵蜜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嘉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朵蜜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嘉文 代 理 人 溤韋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3 年1 月24日113 年度上聲議字第340 號駁回再議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調偵字第183號 ),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2 月29日委任溤韋凱律師具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稱待檢閱相關全部偵查中卷證後,另行補陳本案聲請准許自訴之補充理由,迄今仍未補充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