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沐弘
- 選任辯護人
- 朱文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沐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康沐弘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