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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宥棠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錦龍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被告
胡錦斌
選任辯護人
陳虹羽律師

林亮宇律師

周佳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114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以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書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主文欄 胡錦龍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胡錦龍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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