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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鄭咏欣

  • 被告
    簡韋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韋槿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66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韋槿犯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林嘉玲」署押壹枚,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取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簡韋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某時,在不知情之林嘉玲所使用且停放在不詳地點之汽車內,徒手竊取林嘉玲向其兄林柏勳借用、由林柏勳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號信用卡( 真實卡號詳卷,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得逞。 二、簡韋槿竊得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簡韋槿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盜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致附表二所示之商家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與簡韋槿,足生損害於林柏勳、附表二所示之商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交易時間、地點、取得之財物及其金額,均如附表二所載)。 ㈡簡韋槿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盜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致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之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簡韋槿因此詐得交通載運或休息住宿服務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林柏勳、附表三所示之交易對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交易時間、對象、取得之利益及其財產價值,均如附表三所載)。 ㈢簡韋槿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2年3月3日上午8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亮晶晶專業汽車美容廠,盜刷國泰世華 銀行信用卡,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林嘉玲」之署押1枚 後,交付上開汽車美容廠人員而行使之,佯以表示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同意依信用卡契約條款付款之意思,致上開汽車美容廠人員陷於錯誤,為不知情之簡韋槿之友人提供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汽車美容服務,簡韋槿亦 因此取得該友人交付之3,000元現金,足生損害於林柏勳、 上開汽車美容廠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簡韋槿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柏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113偵36652卷第35-46頁、第131頁)、證人林嘉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13偵36652卷第101-102頁)相符,亦 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3年7月31日國世卡部字第1130001531號函檢附該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及信用卡簽帳單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113偵36652卷第47-53頁、第87-91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下列罪名: 事實 所犯罪名 犯罪事實一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犯罪事實二㈠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6罪) 犯罪事實二㈡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共7罪) 犯罪事實二㈢ 刑法216條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二㈢所載時間、地點,偽造「林嘉玲」署押之 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0、13、17、24、25、28、32所示之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出於單一目的,多次盜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以向同一商家人員詐取財物,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相同法益,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就上開部分認應數罪併罰,容有誤會。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與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4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量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滿足個人需求,貪圖私利,竊取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後,頻繁盜刷該信用卡以詐取價值不一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甚或以前開違法手段借花獻佛,令不知情之友人獲得汽車美容服務後交付現金而獲利,又在簽帳單上偽簽林嘉玲之署押,破壞告訴人及林嘉玲之信用、社會交易秩序與人際信賴關係,亦使告訴人及上開商家受有財產損害,其行為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應嚴加非難。被告犯後雖向告訴人承諾賠償損害,並坦承犯行,然因另案入監執行,迄今未彌補告訴人與上開商家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7-44頁),其自陳之 教育程度、先前從事之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告訴人之意見與檢察官立於公益角色所述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考量被告於約半個月內,至相同或不同商家盜刷同一人之信用卡,並偽簽他人署押,而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其所犯竊盜、詐欺取財或得利等罪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似,與其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乃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及他人私益之間,尚屬有別,併參被告各次犯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之異同,被告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予以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時間、地點,在信用卡簽帳單上所 偽簽「林嘉玲」之署押1枚,屬於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被告偽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業經被告交付與亮晶晶專業汽車美容廠人員,而非被告所有,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故 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所詐得之財物、就犯罪事實二㈡、㈢部 分所詐得共10,845元之不法利益,核屬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所竊得並用以盜刷消費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固屬 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罪所得、供其為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惟被告已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返還與告訴人,此據告訴人陳述明確(見113偵36652卷第131頁),即非被告 所有或持有之物,無需予以沒收、追徵。 ㈣此外,為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參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386號判決意旨,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本案沒收之諭知, 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 簡韋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二編號1至22、24至27、29至36 簡韋槿犯詐欺取財罪,共叁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二編號23、28 簡韋槿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二㈡,附表三編號1至3、5至7 簡韋槿犯詐欺得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二㈡,附表三編號4 簡韋槿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二㈢ 簡韋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取得財物 交易金額 1 112年2月18日下午6時29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2 112年2月18日下午7時24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育仁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3 112年2月18日下午11時33分許 中油東虹崇德加油站(臺中市○○區○○○0段00號) 汽油 300元 4 112年2月20日下午4時2分許 統一超商浤雅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624元 5 112年2月21日上午4時28分許 統一超商富強門市(臺中市○區○○街000號及天祥街1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6 112年2月21日上午4時30分許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化路站(臺中市○區○○○000號) 汽油 300元 7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9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00元 8 112年2月21日下午12時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曙光門市(臺中市○○區○○○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00元 9 112年2月21日下午5時41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88元 10 112年2月22日上午4時3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77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4時5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20元 11 112年2月22日下午1時51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99元 12 112年2月22日下午7時5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曙光門市(臺中市○○區○○○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00元 13 112年2月23日上午3時37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98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5時51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14 112年2月23日下午4時12分許 統一超商巨富門市(臺中市○○區○○○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00元 15 112年2月23日下午8時3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華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99元 16 112年2月23日下午11時30分許 全國加油站太平站(臺中市○○區○○○0段00號) 汽油 300元 17 112年2月24日上午5時49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55元 112年2月24日上午6時43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68元 18 112年2月25日上午6時40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06元 19 112年2月25日下午7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曙光門市(臺中市○○區○○○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20 112年2月26日上午0時34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99元 21 112年2月26日上午7時4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永興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109元 22 112年2月26日下午1時5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花見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243元 23 112年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 統一超商衛道門市(臺中市○區○○○○0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0元 24 112年2月27日上午3時2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95元 112年2月27日上午3時6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50元 112年2月27日上午8時40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02元 25 112年2月27日下午9時32分許 統一超商瀋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398元 112年2月27日下午9時34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26 112年2月28日下午6時14分許 統一超商新員高門市(彰化縣○○鎮○○○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250元 27 112年2月28日下午9時11分許 南屯交流道加油站(臺中市○○區○○○○0段0000號) 汽油 200元 28 112年2月28日下午11時2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西螺廣福門市(雲林縣○○鎮○○○○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5元 112年2月28日下午11時29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45元 29 112年3月1日上午5時5分許 中宏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鎮○○○000號) 汽油 500元 30 112年3月1日上午7時24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南投縣○○鎮○○○0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77元 31 112年3月2日上午0時1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大功門市(臺中市○○區○○○0段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062元 32 112年3月2日上午8時1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山陽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080元 112年3月2日上午8時16分許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150元 33 112年3月2日下午9時17分許 統一超商微笑門市(臺中市○區○○街0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802元 34 112年3月3日上午2時4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武聖門市(臺中市○區○○○0段000號1樓)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899元 35 112年3月3日上午2時56分許 自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區○○○0段000號) 汽油 500元 36 112年3月3日上午8時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曙光門市(臺中市○○區○○○000號) 食品、生活用品及香菸 500元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對象 取得利益 交易金額 1 112年2月26日上午7時56分許 羅馬假期汽車旅館有限公司(臺中市○○區○○0○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500元 2 112年2月27日上午3時許 臺灣大車隊計程車(臺中市○○區○○○0段0000○0號) 交通載運服務 155元 3 112年2月28日上午10時7分許 城市水棧汽車旅館(臺中市○○區○○○0段0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890元 4 112年3月1日上午3時45分許 沐悅旅館有限公司(南投縣○○鎮○○○00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2,000元 5 112年3月1日上午5時30分許 曼哈頓汽車旅館(南投縣○○鎮○○○0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1,300元 6 112年3月2日上午5時9分許 華登商務大飯店(臺中市○○區○○○0段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1,500元 7 112年3月2日下午5時29分許 華登商務大飯店(臺中市○○區○○○0段00號) 休息住宿服務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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