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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118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芳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柔彣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鄭絜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柔彣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柔彣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5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政佑」(下稱「陳政佑」)之人聯絡,約定由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予「陳政佑」使用,被告遂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將其所申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陳政佑」使用,並於LINE告知「陳政佑」提款卡密碼。「陳政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簡妤任等人。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被告與「陳政佑」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本案3帳戶之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寄送本案3帳戶與「陳政佑」之事實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犯行,辯稱:我是被騙才會交付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當時對方說我在網路上的抽獎活動有中獎,但中獎款項無法匯入,所以需要我提供手邊所使用之一半以上的帳戶,以證明帳戶確實為我實際持有,當時對方自稱為金管會的人,我為了有效解決獎金無法匯入帳戶的問題,才會聽信對方所述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我自己也有被對方詐騙達新臺幣(下同)104,150元,因為對方所述聽起來很合理,我才會按照對方說的去做,我在得知臺灣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通知後,就趕緊主動通知彰化銀行及台新銀行要凍結帳戶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⒈被告係遭詐欺集團成員假借購物回饋抽獎之名義所騙,而交付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因此遭詐騙匯款共計104,150元,且於翌日發覺有異,旋即報警處理,足見被告亦為遭詐欺之被害人,並無出售或以取得相當之代價而提供本案3帳戶之主觀不法意圖,亦無詐欺及洗錢之故意,應不該當於詐欺及洗錢之犯行。⒉被告係因遭該IG帳號及「陳政佑」施用詐術,陷於錯誤始交付本案3帳戶提款卡給「陳政佑」,而被告主觀之認知,其交付提款卡之目的在於購物中獎後,核實獎金領獎帳號,並於核實後隔天,對方就會將本案3帳戶提款卡返還給被告,被告始終並無將本案3帳戶提款卡提供給對方使用之意,亦即被告係遭該IG帳號及「陳政佑」聲稱抽獎及購物回饋之「假中獎真詐騙」為由,詐騙本案3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故被告誤信其提供本案3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具有正當理由,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欠缺主觀故意。⒊被告係在學學生,未經社會歷練,校園生活單純樸實,對現今社會充斥諸多包藏於各種名目之詐欺手法殊難想像,致使被告深信「抽獎」過程係實際存在,且有專業人士把關。則由被告經過多次詢問查證後,被上述詐騙話術說服、利用,又該IG帳號及「陳政佑」先是製造「中獎」驚喜而後又出現「警示帳戶」緊張之假象,使被告一時之間情緒及理智全然受到操控,誤信其等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而陷於錯誤,因此寄出本案3帳戶提款卡,實無詐欺及洗錢之故意;又本案3帳戶已申辦多年,均係供被告日常存提款使用,若非誤信該IG帳號及「陳政佑」聲稱抽獎及購物回饋之「假中獎真詐騙」話術,實無提供他人使用之可能,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3月19日下午5時許起,以LINE與「陳政佑」聯絡,約定由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予「陳政佑」使用,被告遂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將其所申請開立之本案3帳戶提款卡,寄送予「陳政佑」使用,並於LINE告知「陳政佑」提款卡密碼。「陳政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簡妤任等人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5至37、787至789頁,本院卷第37頁),並有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其等遭詐騙而匯款之過程明確,復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提出之相關書證、本案3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kuaiebaob」貼文截圖、被告與「kuaiebaob」、「陳政佑」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58、63至71、791至818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三、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五、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此敘明。」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正後為同法第2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是倘若行為人受騙而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因欠缺主觀故意,自無從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規定處罰。

㈢依據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在Instagram網站瀏覽到「kuaiebaob」之人張貼商品販售及抽獎活動之廣告貼文後,被告即點選參與抽獎活動並私訊「kuaiebaob」與其聯繫,其後「kuaiebaob」即向被告稱其幸運中獎,但要求被告需要下單購買賣場商品始能領取中獎獎項,被告遂向「kuaiebaob」下單購買商品,「kuaiebaob」又表示第1次領獎要先繳納2萬元之訂單折現核實費,且解釋係因需要銀行行員審核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安全的緣由,故要求被告儘速匯款支付核實費用2萬元,然被告匯款後遲未收到中獎款項匯入,「kuaiebaob」遂將被告之LINE ID提供與「陳政佑」,「陳政佑」即佯裝為銀行行員主動與被告聯繫,並要求被告提供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被告提供上開資料後,有詢問「可不可以請你再說明一次我匯過去的那個戶頭用意是什麼」、「我能否打電話至金管會詢問有沒有受理我的案件嗎?」等語,「陳政佑」回稱「下午開始解除打給你」、「不要去誤會」、「記得下午拿回去要從新開卡」,被告回稱「了解了」、「(台新銀行轉出5元通知之擷圖)」、「請問轉出五元是正常的嗎」、「彰銀也是」;「陳政佑」旋即回以:「正常的」、「(語音通話43秒)」、「妳台新彰化本來沒存款吧」、「(語音通話1分5秒)」、「開始做資金流水了 帳戶不要動」、「台灣開始做」、「一家一家補流水 然後解除警示」;被告回以:「好」、「(台新銀行轉帳通知之擷圖)」、「帳戶在執行動作是正常的嗎」、「還是這就是補流水」、「預計還需要多久時間才會完成並寄回卡片」、「我想詢問」、「為什麼提領現金」;「陳政佑」回稱:「資金進去 要刷出 不然資金全部給妳嗎」、「資金流水妳不懂嗎」、「我要忙著幫你認證」等語(見偵卷第815至817頁),此情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又依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123至129頁),亦已載明被告係遭詐欺集團以「假中獎真詐欺」之詐術誆騙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匯款105,145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等情,則被告主觀上顯係誤信對方所述為真,方會受騙而依指示交付本案3帳戶提款卡、密碼,進而匯出款項之情,洵堪認定。又現行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手法花招百出,而詐欺集團既有能力騙取被害人之金錢,則被告因瀏覽網路抽獎活動及購物之過程中,聽信詐欺集團說法,誤認須提供本案3帳戶之資料,始能解決帳戶異常而無法匯入中獎獎金之問題,即屬詐欺集團取得帳戶資料方法之一。且依據證人即本案全部之被害人等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報案紀錄(出處見附表二),其等亦均係在網路上瀏覽網頁時,經詐欺集團佯裝之網友誆稱購物後可參與抽獎活動,被害人等信以為真而購買商品且均幸運中獎,依指示將商品價金匯入指定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又要求需繳納2萬元左右之帳戶核實金始能領獎等情,皆核與被告和「kuaiebaob」、「陳政佑」間之聯繫互動過程極為類似,顯見被告係因遭詐騙需確認帳戶係其實際持有使用,因而提供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無訛。從而,被告既係因受騙而提供帳戶資料,參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被告對於構成要件並無認識,欠缺主觀故意,自無從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規定處罰。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檢察官得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號碼 簡稱 1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銀行帳戶 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戶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 之帳戶 匯款金額  證據清單 1 簡妤任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3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簡妤任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91至94頁) 2、簡妤任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89頁、第99至101頁、第105至107頁)。 3、簡妤任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95至97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26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2 江栗楨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4分 彰化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江栗楨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121至123頁) 2、江栗楨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119頁、第149至151頁、第159至161頁)。 3、江栗楨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125至147頁)。 4、江栗楨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129至133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26分 彰化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34分 彰化銀行帳戶 2,000元  3 張文馨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2分 彰化銀行帳戶 8,000元 1、告訴人張文馨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166至167頁) 2、張文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8727卷第165至172頁)。 3、張文馨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173至176頁)。 4、張文馨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177頁)。 4 葉依姍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3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葉依姍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183至184頁) 2、葉依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181頁、第193至195頁、第207至209頁)。 3、葉依姍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185至192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51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5 陳奕潔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55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陳奕潔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215至217頁) 2、陳奕潔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113偵38727卷第213至214頁、第218頁、第223至224頁、第241至242頁)。 3、陳奕潔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偵38727卷第220頁)。 4、陳奕潔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222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32分 彰化銀行帳戶 2,000元  6 戴淳珍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29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戴淳珍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249至255頁) 2、戴淳珍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247頁、第263頁、第267至269頁)。 3、戴淳珍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257至261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42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7 李怡臻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1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李怡臻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277至280頁) 2、李怡臻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275頁、第305頁、第315頁、第325至327頁)。 3、李怡臻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281至283頁)。 4、李怡臻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289至303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7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8 林姿穎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44分 彰化銀行帳戶 4,000元 1、告訴人林姿穎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333至334頁) 2、林姿穎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38727卷第331頁、第341頁、第351至353頁)。 3、林姿穎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335至337頁)。 9 凃秀怡 否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2分 臺灣銀行帳戶 4,000元 1、告訴人凃秀怡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358至359頁) 2、凃秀怡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357頁、第360至362頁、第367至371頁)。 3、凃秀怡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364至365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43分 臺灣銀行帳戶 4,000元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3分 彰化銀行帳戶 2萬元  10 謝晏禎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29分 臺灣銀行帳戶 1,000元 1、告訴人謝晏禎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379至380頁) 2、謝晏禎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391至393頁、第399至401頁)。 3、謝晏禎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381至389頁)。 11 盧家樂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8分 彰化銀行帳戶 1萬元 1、告訴人盧家樂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407至408頁) 2、盧家樂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405至406頁、第409頁、第412頁、第415頁)。 3、盧家樂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416至420頁)。 4、盧家樂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420頁)。 12 李懿桂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20分 彰化銀行帳戶 1萬2,000元 1、告訴人李懿桂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437至439頁) 2、李懿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427至430頁、第432頁)。 3、李懿桂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441至443頁)。 13 林宛亭 是 解除錯誤交易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1分 台新銀行帳戶 3萬元 1、告訴人林宛亭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450至452頁) 2、林宛亭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38727卷第477至478頁)。 3、林宛亭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見113偵38727卷第455至457頁)。 4、林宛亭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458至465頁)。 5、林宛亭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468至472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5分 台新銀行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8分 台新銀行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7分 台新銀行帳戶 2萬9,985元  14 莊慈龍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2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莊慈龍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483至486頁) 2、莊慈龍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481至482頁、第487至488頁、第500至502頁、第511頁)。 3、莊慈龍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491至492頁)。 4、莊慈龍提出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495至497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29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8分 彰化銀行帳戶 2萬元  15 呂惠文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中午12時45分 臺灣銀行帳戶 2萬元 1、告訴人呂惠文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518至519頁) 2、呂惠文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513至514頁、第517頁、第538頁、第541頁、第549至550頁)。 3、呂惠文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見113偵38727卷第520頁)。 4、呂惠文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522頁)。 5、呂惠文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524至537頁)。 16 龍孟萱 否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7分 臺灣銀行帳戶 4,000元 1、告訴人龍孟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559至561頁) 2、龍孟萱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555頁、第569頁、第573頁、第579至581頁)。 3、龍孟萱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563頁)。 4、龍孟萱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563至567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0分 臺灣銀行帳戶 4,000元  17 林信樺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中午12時44分 臺灣銀行帳戶 1萬2,000元 1、告訴人林信樺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595至598頁) 2、林信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591頁、第605頁第613至615頁、第619至621頁)。 3、林信樺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599至603頁)。 4、林信樺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602頁)。 5、林信樺提出之切結書(見113偵38727卷第617頁)。 18 邱意婷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3分 彰化銀行帳戶 2萬元 1、告訴人邱意婷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629至631頁) 2、邱意婷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643頁、第647至652頁)。 3、邱意婷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633至641頁)。 4、邱意婷提出之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642頁)。 19 劉佳緯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27分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劉佳緯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657至661頁) 2、劉佳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655頁、第669至671頁、第677至679頁)。 3、劉佳緯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頁面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663頁)。 4、劉佳緯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偵38727卷第667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9分(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38分,應予更正) 臺灣銀行帳戶 2,000元  20 陳葳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1時10分 臺灣銀行帳戶 4,000元 1、告訴人陳葳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687至689頁) 2、陳葳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693至697頁、第707頁、第713至715頁)。 3、陳葳提出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689頁)。 4、陳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691至692頁)。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 彰化銀行帳戶 2萬元  21 TAN LI JIA (中文名:陳儷佳)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2分 彰化銀行帳戶 2萬元 1、告訴人TAN LI JIA(中文名:陳儷佳)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723至724頁) 2、陳儷佳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721頁、第743至751頁)。 3、陳儷佳提出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725頁)。 4、陳儷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725至733頁、第737頁、第741頁)。 5、陳儷佳提出轉帳資料(見113偵38727卷第735頁)。 22 涂蓉藝 是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51分 彰化銀行帳戶 2,000元 1、告訴人涂蓉藝於警詢之證述(見113偵38727卷第759至762頁) 2、涂蓉藝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偵38727卷第757頁、第767頁、第769頁、第777頁)。 3、涂蓉藝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38727卷第763至764頁)。 4、涂蓉藝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偵38727卷第765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1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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