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岱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岱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2730號、第42733號、第42734號、第42736號、第42737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09號、113年度偵字第1789號、第2134號、第4076號、第4107號、第4137 號、第8274號、第10513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017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294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酉○○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申辦貸款無須交付 個人甚或公司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且金融帳戶係私有財產以及信用之重要表徵,不得隨意交予他人;若他人要求虛假擔任數公司負責人,並以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辦、綁定約定轉帳帳戶後,再交付數個金融帳戶予該他人,此該他人實有可能欲隱匿自己身分,並以該等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而酉○○並無實際出資以及經營企業之意,且知悉上開各情,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以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在民國112年4月中旬某日之不詳時間,先在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及林森北路交叉路口之林森公園某處,將其身分證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忠義貸款-李先生」之成年詐 欺正犯(無證據顯示係未成年人或者有三人以上),而使該詐欺正犯得利用其身分證件申辦虛假公司「慧天企業社」(統 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2樓) 、「中新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 區○○○道0段000號2樓),嗣酉○○即依詐欺正犯指示,以「慧 天企業社」負責人名義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所示之帳戶,以「中新企業社」負責人名義申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之帳戶,並且均辦理網路銀行服務以及設定轉入帳號。酉○○ 又於112年5月9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太平路321公 園某處,將上開彰銀帳戶、上海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前述詐欺正犯,詐欺正犯取得該等帳戶資料之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該等款項並旋遭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 二、案經未○○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壬○○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己○○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天○○、 卯○○、午○○、申○○、丁○○、丙○○、庚○○、辰○○、亥○○、宇○○ 、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丑○○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移送併辦;暨吳珮甄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酉○○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未○○、告訴代理人乙○○(即告訴人壬○○之女)、被害人辛○○、被害人戌○○、被害人地○○、告訴人己○○、告訴人卯○○、告訴人午○○、告訴人申○○、告訴人丁○○、告訴人丙○○、被害人寅○○、告訴人庚○○、被害人癸○○、告訴人辰○○、告訴人亥○○、告訴人宇○○、告訴人丑○○、被害人戊○○、告訴人巳○○、被害人子○○、告訴人天○○於警詢中指證歷歷,另有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企業戶顧客印鑑卡、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4月17日新北經登字第1128162842號函、商業登記抄本、慧天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頁面、上海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暱稱「忠義貸款-李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9月4日新北經登字第1121720937號函及商業登記抄本、中新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被害人地○○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⑵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被害人辛○○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憑證、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壬○○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與詐欺正犯暱稱「王雅君」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告訴人未○○遭詐欺之資料:⑴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烈嶼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正犯暱稱「岑沛璇」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戌○○遭詐欺之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己○○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告訴人卯○○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午○○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申○○遭詐欺之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莿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丁○○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翻拍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丙○○遭詐欺之資料:⑴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寅○○遭詐欺之資料:⑴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匯款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聲明、虛擬貨幣買賣契約、告訴人庚○○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癸○○遭詐欺之資料:⑴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收據、告訴人辰○○遭詐欺之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亥○○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告訴人宇○○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丑○○遭詐欺之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戊○○遭詐欺之資料: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⑵詐欺正犯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投資平台應用程式頁面截圖、告訴人巳○○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子○○遭詐欺之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天○○遭詐欺之資料:⑴永豐銀行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⑵帳戶個資檢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佩甄遭詐欺之資料:其與詐欺正犯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提供自己之證件以申辦並且擔任虛假公司之負責人,以及申辦彰銀帳戶、上海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後將該等帳戶之資料交予詐欺正犯之行為,使詐欺正犯得以利用其提供之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並成功轉出詐欺贓款,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確對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然該等行為尚不能與直接向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者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詐欺正犯有犯意聯絡,是被告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詐欺正犯資以助力,自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正犯,用以詐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 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 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09號、113年度偵字第1789號、第2134號、第4076號、第4107號 、第4137號、第8274號、第10513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017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附此敘明。 (四)減刑 1.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就犯同法第14條之罪者,同法第16條第2項 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而被告就本 案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既有上開2個 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如今詐欺犯罪者多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規避犯罪使用,竟依詐欺正犯之指示,擔任虛假公司負責人並且提供帳戶,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及金流,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本案造成之損害甚大,所為誠應非難;復審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表示願意就該等告訴人損失全數賠償,然就他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因無力負擔而未能達成調解、和解或者賠償損失等情;末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暨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一)被告否認自己因本案而獲有犯罪所得,且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有獲取任何報酬,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二)另告訴人、被害人等受詐騙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業已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帳,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慧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申辦地點 申辦帳戶 1 112年5月2日某時 彰化商業銀行思源分行 戶名慧天企業社酉○○,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2 112年5月2日某時 上海商業銀行新北市新莊區某分行 戶名慧天企業社酉○○,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3 112年5月9日前之某時 新光商業銀行新北市新莊區某分行 戶名中新企業社酉○○,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 匯款金額(新臺幣)、時間以及匯款帳戶 1 未○○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岑沛璇」向徐金雄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至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49分許,至金門烈嶼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2 壬○○ (提告) 詐欺正犯向壬○○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至合作金庫銀行新泰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3 辛○○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黃詩芸助理」向辛○○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23分許,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8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4 戌○○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黃詩芸助理」、「鼎城在線客服NO.008」、LINE群組「C談股聚金交流群之群組」等,向戌○○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3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5 地○○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我小鵝」向地○○ 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31分許,至合作金庫銀行左營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6 己○○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黃淑珺(助理)」、「國票超YA專員:陳建勛」、LINE群組「豐上真股友之家C57」等,向己○○佯稱可以透過「d.bgfrm.top」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45分許,至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7 天○○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許彥廷」、不詳LINE群組,向天○○佯稱可以透過「好好證券」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至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臨櫃匯款248萬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8 子○○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臉書暱稱「阿土伯」、LINE暱稱「林悅」、不詳LINE群組,向子○○佯稱可以透過「d.gietj.top/」之APP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9 戊○○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黃詩芸」、「蕭明道」向戊○○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10 巳○○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張淑芬」、「劉敏」、「鼎成在線客服NO.007」向巳○○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3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1 卯○○ (提告) 詐欺正犯先在臉書張貼「飆股」貼文,再以臉書暱稱「蕭明道」、LINE暱稱「助理黃詩芸」等,向卯○○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網站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12 午○○ (提告)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LINE暱稱「蕭明道」、「林悅」向午○○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112年5月12日中午12時48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5日上午11時37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35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③於112年5月16日上午11時37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25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④於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3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3 申○○ (提告)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LINE暱稱「劉子晴」、「鼎成在線客服NO.008」向申○○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14 丁○○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邱沁宜」、「詩芸」、LINE群組「飄紅天下28」等,向丁○○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③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5 丙○○ (提告)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LINE暱稱「蕭明道」、「詩芸」、LINE群組「勵志一生航海B18」等向丙○○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6日中午12時57分許,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轉帳15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6 寅○○ (未提告)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彭曼毓」、「蔡建宗」等暱稱,向寅○○佯稱可以以「匯誠」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帳3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③於112年5月17日上午11時8分許,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轉帳2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④於112年5月17日中午12時5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轉帳3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7 庚○○ (提告) 詐欺正犯先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LINE暱稱「劉品」向庚○○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委託其父謝廷國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帳36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8 癸○○ (未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岑沛璇」、LINE群組「群英薈萃M80」,向癸○○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26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9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8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19 辰○○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劉子晴」向辰○○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1日上午9時17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0萬元至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20 亥○○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蔡瑾怡」、LINE群組「亂世逐鹿─內門班」等,向亥○○佯稱可以透過「鼎成投資」APP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1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6萬6,000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 21 宇○○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群組「豐上真股友之家」向宇○○佯稱可以透過網址「line.me/ti/g/EKXr2YE0Yq」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112年5月25日中午12時42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5萬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25日中午12時46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5萬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22 丑○○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江承佑」、「黃淑珺(助理)」、「國票超YA專員:陳建勛」、LINE群組「豐上真股友之家(30)」等向丑○○佯稱可以透過「國票超YA」APP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於112年5月26日上午10時25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30萬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23 吳珮甄 (提告) 詐欺正犯以LINE暱稱「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鈺琪」、「小安」、「白天友」等向吳佩甄可以透過精誠資產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正犯指示,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側所示款項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①於112年5月10日9時35分許匯款26萬元至本案上海銀行帳戶內。 ②於112年5月16日匯款30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