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胡慧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慧煌 徐芝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7273、9580、13790、13935、16972、21195、25984 、26621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7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06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9、27494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慧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芝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慧煌、徐芝霖均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胡慧煌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後幾日之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慧煌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阿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胡慧煌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胡慧煌本案帳戶內,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徐芝霖於111年8月2日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某便利商店,將 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芝霖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與真實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徐芝霖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輾轉匯入徐芝霖本案帳戶內,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胡慧煌、徐芝霖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林敬堯、證人及告訴人陳麗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及告訴人周秀美、陳麗華、龍雲香、陳靜怡、謝雨純、蘇弘慈、黃冠如、黃子澐、林聖秀、林喆文、陳泓錩、何秋賓、鄭俊宏、陳宗鈞、林沛喬、黃秋燕、證人劉又欣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慧煌)客戶基本資料、111年5月5日至111年8月5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05年7月19日至111年9月13日電子銀行用戶及約定轉出入帳號申請紀錄查詢結果、帳號異動查詢結果、約定轉出帳戶查詢結果(警卷第7至18頁)、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存 摺封面影本(警卷第23頁)、與胡慧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25至73頁)、JoinBit捷幣交易服務商應用程式介面截圖(警卷第75至79頁)、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6月1日至111年8月20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結 果(警卷第83至184頁)、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卷第18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89至193頁)、匯入詐騙帳戶之款項資料切結書(警卷第195頁)、帳戶個資檢視表(警卷第199頁)。 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慧煌)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111年8月19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 批次查詢結果(南檢112他986卷第41至45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111年10月3日彰東台字第1113000035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1日至111年9月29日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1年8月29日至111年9月29日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南檢112他986卷第47至210頁)、證人林敬堯111年11月7日警詢筆錄附件 :與胡慧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南檢112他986卷第211至251頁)、告訴人蘇弘慈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檢112他986卷第252至253頁)、告訴人陳麗玉國泰世華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南檢112他986卷第258頁)、LINE對話紀 錄截圖(南檢112他986卷第259至264頁)、帳戶個資檢視表( 南檢112他986卷第267至268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20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3861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檢112他986卷第283至284頁)、被告胡慧煌與暱稱「解決你的資金需求」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南檢112他986卷第295至297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芝霖)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20日至111年8月20日歷史交易明細、掛失紀錄(112偵7273卷第79至98頁)、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榮華)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5月9日至111年8月9日歷史交易明細(112偵7273卷第99至118頁)、告訴人陳麗華匯款明細一覽表(112偵7273卷第149頁)、帳戶個資檢視表(112偵7273卷第151至154頁)、彰化縣○○鎮○○○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麗華 )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12偵7273卷第161頁)、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匯款申請書(112偵7273卷第16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273卷第173至196頁)、投資軟體「明月」之應用程 式介面截圖(112偵7273卷第197至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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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 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 告胡慧煌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本案,前案與本案犯行雖罪質不同,惟均屬故意犯罪,顯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胡慧煌對刑罰之反應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胡慧煌之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 ,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被告胡慧煌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㈤被告2人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 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分別對檢察官起訴 洗錢之犯罪事實表示承認(見本院金訴卷第410、420頁),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就被告胡慧煌部分先加後遞減輕之;就被告徐芝霖部分遞減輕之。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6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9、2749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胡慧煌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可預見提供其等帳 戶資料予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分別使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審酌被告2人 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被告胡慧煌已與告訴人何秋賓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本院金訴卷第427至428頁),被告徐芝霖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酌以被告2人就本案 犯行僅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手段、 犯罪所生損害、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因本案獲取任何報酬,應認被 告本案未獲取犯罪所得,而無從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均僅 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亦未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故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 定諭知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葆琳、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匯入胡慧煌本案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周秀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某時,以詐騙簡訊、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周秀美自稱係「謝雨潼」之人,佯稱可代為操盤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周秀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0時16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1日10時45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胡慧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 第25984號 2 告訴人 陳麗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起,以自稱「股票市場分析陳思婷老師」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麗玉佯稱可代為操盤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麗玉陷於錯誤,繼而與LINE暱稱「明月客服專員No.118」之人聯繫,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2日13時22分許,應予更正) 26萬元 112年度偵字 第16972號、第26621號 3 告訴人 龍雲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6日某時許,以自稱「李馨嵐」、「明月客服專員No.118」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龍雲香聯繫,向其佯稱可經由「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龍雲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9時36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9580號 4 告訴人 蘇弘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理財訊息,告訴人蘇弘慈於111年6月25日10時許,見前開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林國寶」、「賴美慧」之人聯繫,繼而依指示於「明月」投資平台(http://www.isepak.com/#/)下單,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8時46分許 ②111年8月1日8時48分許 ③111年8月1日11時25分許 ④111年8月1日11時26分許 ⑤111年8月1日11時5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11時18分許,應予更正) ⑥111年8月3日9時8分許 ⑦111年8月9日9時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3日9時9分許,應予更正) ⑧111年8月3日9時13分許 ①至⑦均為5 萬元 ⑧10萬元 共計4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972號 5 告訴人 劉錦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某時許,以暱稱「黃碩英」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錦霞佯稱有「股市長紅、資訊」群組,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劉錦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13時17分許 ②111年8月1日13時20分許 ③111年8月4日8時45分許 均為5萬元 共計15萬元 6 告訴人 黃冠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理財訊息,告訴人黃冠如於111年7月22日12時58分前某時許,見前開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取得「明月」投資網站連結並下載「明月」投資軟體,致告訴人黃冠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3日9時32分許 ②同日9時33分許 ③同日9時36分許 ④同日9時37分許 ①5萬 ②5萬 ③4萬 ④1萬 共計15萬元 7 告訴人 黃子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惠敏」之人與告訴人黃子澐聯繫,邀其加入「朗月清風發財」群組,並向其佯稱可經由「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子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9時57分許 ②111年8月1日10時3分許 ③111年8月4日10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共計12萬元 8 告訴人 陳靜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楊」與告訴人陳靜怡聯繫,邀其加入「虎年大吉行大運」群組,並向其佯稱可經由「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靜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9時6分許 ②111年8月1日9時7分許 ③111年8月3日8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共計13萬元 9 告訴人 謝雨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起,以自稱「民生全顧問師謝雨潼」之人,經由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謝雨純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http://www.arqcdc.com」及下載「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謝雨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內。 111年8月2日12時59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 10 告訴人 林聖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某時許,自稱名為「賴美慧」之人,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聖秀聯繫,向其佯稱可經由「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聖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6分許 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1195號 11 告訴人 林喆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前某日,以LINE暱稱「張婷」之人與告訴人林喆文聯繫,向其佯稱可透過「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喆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9時22分許 ②111年8月2日9時44分許 ③111年8月4日9時54分許 均為5萬元 共計15萬元 12 被害人 陳泓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起,透過LINE群組「中秋送福 財訊追蹤」、暱稱「明月客服專員No.118」之人與被害人陳泓昌聯繫,向其佯稱可透過「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泓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12時49分許 ②111年8月2日12時27分許 ③111年8月2日12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3萬元 ③5萬元 共計10萬元 13 被害人 何秋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起,以LINE暱稱「伍紫梅」、「明月客服」之人,向被害人何秋賓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何秋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53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4日13時29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 14 告訴人 鄭俊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某時許,自稱「Da Lin」之人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鄭俊宏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娜」向告訴人鄭俊宏佯稱可透過應用程式軟體「明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俊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號。 111年8月1日9時3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1日9時50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 15 告訴人 陳麗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起,以暱稱「陳詩婷」之人向告訴人陳麗華佯稱可透過應用程式軟體「明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麗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3時17分許 3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273號 16 被害人 黃秋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害人黃秋燕,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黃秋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3時24分許 29萬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2061號 17 被害人 陳宗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語彤」聯繫被害人陳宗鈞,佯稱:可下載「明月」投資APP,儲值至指定帳戶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宗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①111年8月1日9時47分許 ②111年8月1日9時48分許 ③111年8月1日9時5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6萬2,000元 共計16萬2,000元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09號 18 告訴人 林沛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碩英」聯繫告訴人林沛喬,佯稱:可下載「明月」投資APP,儲值至指定帳戶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沛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0時30分許 45萬元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494號 附表二:匯入徐芝霖本案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情形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轉匯帳戶 (第二層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陳麗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起,以暱稱「陳詩婷」之人向告訴人陳麗華佯稱可透過應用程式軟體「明月」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麗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8月9日12時20分許 20萬元 胡榮華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9日12時46分許 87萬6,530元元 徐芝霖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273號 2 告訴人 陳靜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楊」與告訴人陳靜怡聯繫,邀其加入「虎年大吉行大運」群組,並向其佯稱可經由「明月」應用程式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靜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8月8日9時52分許 50萬元 胡榮華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8日10時2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8月8日10時21分許,應予更正) 48萬8,520元 徐芝霖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7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