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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李昇蓉周莉菁陳映佐

  • 被告
    張貴銓羅郁茗陳茂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7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貴銓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沈宏儒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羅郁茗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陳茂沅 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11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8596號、113年度偵字第749、11929、17853、24394、2449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0563、12124、47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貴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 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郁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 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均沒收。 陳茂沅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羅郁茗、張貴銓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七洋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郁茗)合夥 人,張貴銓另為萬願有限公司(下稱萬願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東樽,周東樽涉嫌詐欺等罪經另案提起公訴)之合夥人 及鑫盛工作室(登記負責人為陳蔚萱,陳蔚萱涉嫌詐欺等罪經另案提起公訴)之合夥人。羅郁茗、張貴銓基於參與犯罪 組織之犯意,加入由江昊軒、林俊楷(所涉詐欺取財、洗錢等部分,均另案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精誠官方」、「江家瑗June」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 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羅郁茗以七洋公司名義申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周東樽以萬願公司名義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蔚萱以鑫盛工作室名義申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供 詐欺集團使用,再由張貴銓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並張貴銓及羅郁茗均佯裝為虛擬貨幣幣商,利用虛擬貨幣去中心化之特性以達到隱匿贓款之來源及去向。張貴銓及羅郁茗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假投資詐騙手法,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由上開詐騙集團所掌控之第一層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贓款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即由羅郁茗指示張貴銓或由張貴銓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臨櫃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以前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以製造資金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不法所得去向。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趙文傑、王卉蓁、顏君恬、王春美、賴國興、黃微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第二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有罪部分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778號卷一 第290頁),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復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任何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貴銓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羅郁茗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0563卷六第49-53頁、本院金訴字第778號卷一第207-217、273-293、459-487頁、本院金訴字第778號卷二第33-92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詳見附表三、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證人王耀祥、江昊軒、林俊楷、周東樽、陳蔚萱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詳見附表三、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另有如附表三所示書證部分所示資料(詳見附表三、甲、書證部分)在卷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上開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 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 ⒈查被告張貴銓、羅郁茗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此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 特別規定,惟該條規定已分別提高「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刑度,本件被告張貴銓、羅郁茗「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卷內無證據顯示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即無須為 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又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新增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與刑法減輕事由不牴觸,應予適用,亦無法律割裂適用之問題。 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由被告羅郁茗指示被告張貴銓或由被告張貴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提領遭詐欺之款項,再以前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與所在,同時因而妨礙國家對於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均該當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對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改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自113年8月2日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改為「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8月2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為「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質言之,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更以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能減刑,是上開2次修正後之要件欲趨嚴格。本案就此部分洗錢罪刑有關 之事項,包含本案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張貴銓於偵查中否認,本院審理時始 坦承本案洗錢犯行;羅郁茗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洗錢犯行,且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本案均有獲取犯罪所得(詳見下述),然被告張貴銓未繳回、被告羅郁茗已繳回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斷刑未超過特定犯罪即加重 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 果,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均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前本案處斷刑 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而依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被告張貴銓無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 正後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下限為有期徒 刑6月;被告羅郁茗仍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後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4年11月,下限為有期徒刑3月,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上開等規定。 ⒋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所犯下述等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如下述),則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第5223號判決等意旨,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應先就新、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法條,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為比較,則本案並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已如前述,從一較重之法條無論新舊法時期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再為新舊法比較,然得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無犯罪所得或已自動繳交)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㈡核被告張貴銓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 告羅郁茗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財罪、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另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563、47873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部分,與被告張貴銓就如附表一編號1、3、6、8所示之犯罪事實,及被告羅郁茗就如附表一編號1、3、6所示之犯 罪事實有實質上同一之一罪關係,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又追加起訴意旨(112年度偵字第58596號、113年度偵字第11 929、17853號)雖認被告張貴銓就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共同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財罪,然依本案卷內之各項證據,尚無從認為被告張貴銓知悉或可得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情形,自難認被告張貴銓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當無從認被告張貴銓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同時構成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是此部分追加起訴意旨容有誤會。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加重要 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故本案情形實質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減縮,且各款加重條件既屬同條文,尚非罪名有所不同,無庸另為無罪諭知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㈣被告張貴銓、羅郁茗,與江昊軒、林俊楷、LINE暱稱「精誠官方」、「江家瑗June」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及被告張貴銓,與江昊軒、林俊楷、LINE暱稱「精誠官方」、「江家瑗June」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犯行,係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加入上開詐欺集團 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首次詐欺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另被告張貴銓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行為;被告羅郁茗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行為,亦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等上開等行為皆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所分別採行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張貴銓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犯之9罪;被告羅郁茗就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犯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 罰。 ㈦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羅郁茗於偵查中雖先供稱:我否認自己涉犯詐欺、洗錢犯行等語(見偵56119卷 第229頁),然其後改稱:一開始有預見七洋公司款項來源 不法,七洋公司帳戶遭警示後才確認款項來源不法。我承認整個詐欺及洗錢過程等語(見偵20563卷六第53頁),可見 被告羅郁茗對於其涉犯詐欺及洗錢罪之客觀過程並未爭執,亦坦認其有預見本案之款項來源不法,足認被告羅郁茗對於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亦已坦認在案,本院認應寬認被告羅郁茗已於偵查中自白其所犯之詐欺、洗錢等犯行,參以被告羅郁茗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且就其本案所取得之報酬1 萬4760元(詳見下述沒收部分),亦已於另案繳回新臺幣(下同)15萬元(含本案之1萬4760元)至本院等情,有本院113年贓款字第162號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金訴字第778號卷一第435頁),即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張貴銓所取得之報酬(詳見下述沒收部分)並未繳回,即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088號判決意 旨)。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已如前述,且被告羅郁茗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皆自白洗錢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亦如前述,應依前揭規定,就被告羅郁茗所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均減輕其刑。另被告羅郁茗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已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犯罪,是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規定之適用,是被告羅郁茗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其依前述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而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予以一併審酌。 ㈨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被告張貴銓依被告羅郁茗指示提領贓款而擔任現金取款車手之角色,並均佯裝為虛擬貨幣幣商,尚難認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屬可責;惟被告張貴銓、羅郁茗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已與告訴人賴國興、黃微溱成立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尚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等成立和解、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金訴字第1808號卷第339-341頁);考量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各在詐欺集團 之分工角色,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作與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778號卷二第8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復衡酌其等之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就所宣告其等有期徒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之辯護人雖請求依照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張貴銓、羅郁茗雖終能就本案之犯行均坦認不諱,然依本件犯罪情節,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以佯為虛擬貨幣幣商之手法,遂行本案加重詐欺之犯行,且所涉之金額非低,實有害財產交易秩序。從而,本院認為依被告之犯罪情狀,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情,而本院就被告羅郁茗所犯,亦有前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被告張貴銓、羅郁茗所得科處之處斷刑,與其等所犯情節相衡,無過苛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故均無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被告張貴銓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手機是我平常使用的,也有用來與被告羅郁茗等 人聯絡使用,依法沒收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金訴字778號 卷一第470頁、本院金訴字778號卷二第73頁),被告羅郁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以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手機聯絡 ,對於該手機依法沒收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金訴字778號 卷二第74頁),是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手機分別核屬被告羅郁茗、張貴銓犯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所 明定。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 ⒈被告張貴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收取報酬,報酬是以提領款項之0.5%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字778號卷一 第281頁),據此核算,被告張貴銓本案全部犯行之犯罪所 得,即為6萬8285元(計算式:【200萬元+338萬元+200萬元+122萬元+210萬元+295萬7000元】×0.5%=6萬8285元),雖 未據扣案,應依上開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羅郁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犯罪所得部分,是提領款項的0.2%等語(見本院金訴字778號卷一 第282頁),據此核算,被告羅郁茗本案之犯罪所得,即為1萬4760元(計算式:【200萬元+338萬元+200萬元】×0.2%=1 萬4760元),而被告羅郁茗已於另案中自動繳交15萬元(含本案之1萬4760元),業如前述,本案之1萬476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所關聯,爰均不諭知沒收。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沅為元佩有限公司(下稱元佩公司)之負責人,與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陳茂沅以元佩公司名義申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再由被告陳茂沅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被告陳茂沅佯裝為虛擬貨幣幣商,利用虛擬貨幣去中心化之特性以達到隱匿贓款之來源及去向。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假投資詐騙手法,致使如附表五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五所示之臺灣銀行帳號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2年6月7日10時8分、16分許、13時45分,自該帳戶內分別匯款100萬元、10 萬元、119萬元至元佩公司台中銀行帳戶內,再由被告陳茂 沅於同日15時37分許,至台中銀行西屯分行臨櫃提領258萬8千元,另於同年月8日19時41分由被告陳茂沅以提款卡提領8萬元及7萬元,被告陳茂沅於同年月9日15時31分許,臨櫃提領現金250萬元,再以前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隱 匿詐欺所得款項。因認被告陳茂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且與本院已繫屬之113年度金訴字第778號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6119號),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為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追加提起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㊀一人犯數罪;㊁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㊂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㊃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 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因而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除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外,亦損及訴訟妥速審理之要求,惟倘一律不許追加起訴,亦無法藉由合併審判,以達訴訟經濟之效果。參酌上述追加起訴制度規範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所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之「本案」,自應採 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檢察官最初起訴案件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因之,法院審核檢察官追加起訴是否合法時,應就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從形式上合併觀察以為判斷。倘不合於上述規定之情形,即應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是否合法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被告得否自由處分訴訟上之權益無涉,要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曾對此提出質疑,而影響追加起訴合法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8號案件(下稱本訴)審理中,認關於被告陳茂沅之上開追加部分與本訴間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以113年度偵字第749、24394、24495號追加起訴,此有上揭追加起訴書附卷可佐(見本院金訴字第1808號卷第7-17頁)。惟查,本訴所審理者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針對被告張貴銓、羅郁茗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提起公訴之案件,是上開追加部分之被告陳茂沅既與本訴被告張貴銓、羅郁茗不同,則上開追加部分與本訴間即無「一人犯數罪」之情形。再者,於本訴中,檢察官係針對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罪嫌部分提起公訴,並未起訴被告張貴銓、羅郁茗對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涉犯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此觀該案起訴書自明(見本院金訴字第1808號卷第7-17頁),是上開追加起訴關於被告陳茂沅部分與本訴間既無相同之犯罪事實,則其等間亦無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可言。又遍查全卷復未見上開追加部分與本訴間存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等相牽連關係之證據。是依上而論,堪認公訴意旨就上開追加部分關於被告陳茂沅所為之追加起訴,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之追加起訴要件未符。㈡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關於被告陳茂沅之追加起訴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 定,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丙、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度偵字第12124號案件,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陳茂沅本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因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然被告陳茂沅追加起訴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則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自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鄒千芝、李俊毅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宜君、謝志遠、陳巧曼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雅婷、陳永豐、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對應之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趙文傑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顏君恬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王春美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賴國興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4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陳慧玲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5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黃微溱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6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郁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王卉蓁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7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蘇映吟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8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許漢章 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9 張貴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時間 方式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帳至第二層人頭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告訴人趙文傑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14日中午12時18分 臨櫃匯款 5萬2123元 王耀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36分許轉帳52萬元 ②112年6月15日上午10時22分許轉帳67萬元 ③112年6月15日中午12時31分許轉帳150萬元 ④112年6月15日下午1時5分許轉帳52萬5000元 ⑤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34分許轉帳15萬元 ⑥112年6月16日上午9時54分許轉帳25萬元 ⑦112年6月16日上午10時27分許轉帳59萬9200元 ⑧112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轉帳35萬 ⑨112年6月16日上午11時27分許轉帳48萬4000元 ⑩112年6月16日下午12時43分許轉帳14萬 ⑪112年6月16日下午13時19分許,轉帳16萬元 七洋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羅郁茗指示張貴銓接續於112年6月14日下午3時9分許、112年6月15日下午3時21分許、112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台中銀行北屯分行及四民分行臨櫃提領200萬元、338萬元、200萬元 2 告訴人顏君恬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15日10時17分許 臨櫃匯款 10萬元 王耀祥台中銀行內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3 告訴人王春美 假投資、真詐財 ①112年6月13日14時33分許 ②112年6月15日9時55分許 ③112年6月16日11時7分許 臨櫃匯款 ①20萬元 ②12萬元 ③14萬元 同上 同上 4 告訴人賴國興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15日9時41分許 臨櫃匯款 15萬元 同上 同上 5 被害人陳慧玲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15日9時3分許 匯款 10萬元 同上 同上 6 告訴人黃微溱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16日11時15分許 臨櫃匯款 30萬元 同上 同上 7 告訴人王卉蓁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3月6日10時43分許 匯款 47萬元 李東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56分許,轉帳123萬元 萬願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貴銓於112年3月6日13時55分,臨櫃提領122萬元 8 被害人蘇映吟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5月11日10時32分許 匯款 50萬元 黃閔澤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9分許,轉帳72萬元 ②112年5月11日上午12時21分許,轉帳45萬元 鑫盛工作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貴銓於112年5月11日下午3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臨櫃提領210萬元 9 被害人 許漢章 假投資、真詐財 ①112年1月31日9時49分許 ②112年1月31日9時59分許 ③112年1月31日11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4分許,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或臨櫃匯款 ①3萬元 ②5萬元 ③10萬元 陳秉勳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31日10時22分許,轉帳295萬元 萬願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貴銓於112年1月31日11時26分許,臨櫃提領295萬7000元 附表三 證據名稱 甲、書證 ▲113年金訴字第778號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119號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5-19頁)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七洋科技有限公司(第51-5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區塊鍊及虛擬貨幣分析平臺查詢紀錄(第53頁)  4.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5-59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7月25日中業執字第1120026634號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61-63頁)  6.被告羅郁茗與王耀祥LINE對話紀錄及USDT手機轉帳交易截圖畫面(第65-115頁)  7.UDDT資產變動紀錄(第117-123頁)  8.人頭帳戶王耀祥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銀使用歷程(第137-153頁)  9.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112年7月21日北富銀北台中字第1120000048號函-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5頁)  10.告訴人趙文傑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3-16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69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71頁)  ⑤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第17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75-181頁)  11.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及幣流分析資料(第187-196頁)  12.幣流總圖(第199-203頁)  13.共同TRX油資圖(第205頁)  14.被告張貴銓與證人王耀祥之電子錢包之交易明細(第207-219頁) 二、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一(併辦)  15.被害人蘇映吟匯款及成功出金交易紀錄(第585-591頁) 三、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三(併辦)  16.被害人王春美匯款申請書及成功出金紀錄(第457-465頁) 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四(併辦)  17.被害人趙文傑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9頁)  18.被害人黃微溱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81-82頁) 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一(併辦)  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41-177頁)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229-238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261-277頁)  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貴銓(第323-332頁)  23.被告張貴銓於鑫盛工作室及七洋科技有限公司代交易之明細(第333頁)  24.被告張貴銓與關係人蔡嘉緯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343-365頁)  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俊楷(第423-432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羅郁茗(第513-522頁)  27.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一覽表(第525頁)  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東樽(第621-630頁)  29.被告張貴銓臨櫃提領明細(第631頁)  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蔚萱(第773-782頁)  31.人頭帳戶鑫盛工作室(代表人陳蔚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783頁) 六、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二(併辦)  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張貴銓(第105-111頁)  3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羅郁茗(第139頁)  3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羅郁茗(第141-149頁)  35.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227-229頁)  36.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231頁)  37.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第233-252頁)  38.車手提領、交水及收水一覽表(第253頁)  39.人頭帳戶王耀祥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7-261頁)  40.人頭帳戶王耀祥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5-297頁)  41.人頭帳戶黃閔澤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67-369頁)  42.人頭帳戶鑫盛工作室(代表人陳蔚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37-441頁)  43.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47-451頁)  44.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5號刑事裁定(第525-533頁)  45.被告張貴銓於ATM提領款項影像截圖(第544頁)  46.被告張貴銓駕駛BQJ-2568自用小客車影像截圖及車行紀錄(第554-555頁、第557-559頁、第563-564)  47.被告張貴銓臨櫃提領款項影像截圖(第555-557頁、第560-562頁、第565-566頁)  48.被告張貴銓於停車場監視影像截圖(第572-573頁)  49.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537-658頁) 七、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三(併辦)  50.告訴人蘇映吟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1-292頁) 八、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四(併辦)  51.告訴人王春美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0頁)  52.告訴人黃微溱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56頁)  5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05-341頁)  5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5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第417-422頁、第461-467頁) 九、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一(併辦)  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153-162頁)  56.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交收水犯罪時地一覽表(第179頁)  57.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183-185頁)  58.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87-206頁)  59.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207頁)  60.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231-353頁)  6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貴銓(第427-436頁)  6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張貴銓(第441-447頁)  63.勘察採證同意書-張貴銓(第449頁)  64.被告張貴銓扣案手機截圖畫面(第451-453頁)  65.被告張貴銓與關係人蔡嘉緯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457-475頁)  66.被告張貴銓於鑫盛工作室及七洋科技有限公司代交易之明細(第479頁) 十、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二(併辦)  6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俊楷(第55-64頁)  68.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151-153頁)  69.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第169-174頁)  70.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175頁)  7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羅郁茗(第237-246頁)  7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羅郁茗(第251頁)  73.勘察採證同意書-羅郁茗(第253頁)  7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羅郁茗(第255-263頁)  75.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交收水犯罪時地一覽表(第265頁)  76.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319-440頁) 十、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三(併辦)  7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東樽(第201-210頁)  78.勘察採證同意書-周東樽(第217頁)  79.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227-229頁)  80.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31-250頁)  81.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251頁)  82.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253-374頁) 十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四(併辦)  8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蔚萱(第21-30頁)  84.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47-49頁)  85.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51-70頁)  86.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71頁)  87.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327-448頁) 十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五(併辦)  8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263-271頁) 十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3號卷六  89.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5號刑事裁定(第61-69頁)  90.刑事局偵查第六大隊偵查報告(第143-179頁)  9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9日刑偵六字第1136055040號函(第181-182頁)  92.臺灣銀行中都分行113年5月3日中都營字第11300014281號函(第187頁)  9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3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1305325號函(第189頁)  94.第一商業銀行淡水分行2024/04/16一淡水字第000015號函(第191頁)  9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3年4月16日合金北屯字第11314940132號函(第193頁)  9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兆銀總集字第1130019105號函(第195-196頁)  97.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4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43786號函(第197頁)  98.兆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3年4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30408112號函(第199頁)  9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13年4月11日字第11334980077號函(第201頁)  1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13年5月3日北富銀高雄字第1130000028號函(第203-208頁)  1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兆銀總集字第1130014957號函(第209頁)  102.彰化銀行(第三人)陳報扣押存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第211頁)  1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4月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25499號函(第213頁)  104.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113年4月16日土城字第1130000998號函(第215-217頁)  105.臺灣銀行水湳分行113年4月10日水湳營字第11300012401號函(第219頁)  106.彰化銀行中港分行(第三人)陳報扣押存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第221頁)  10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兆銀總集字第1130014958號函(第223頁)  10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3年4月12日合庫東台中字第113319660094號函(第225頁)  109.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3年4月9日中業執字第1130010067號函(第227頁)  110.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113年4月22日西臺中字第1130001067號函(第229頁)  1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113年4月12日合金西台中字第11311730123號函(第231頁) 九、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8號卷  112.人頭帳戶王耀祥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43-127頁)  113.臺中地檢署113年5月6日中檢介年112偵56119字第1139052608號函-檢送被告羅郁茗113年1月22日對話紀錄(第129-187頁)  114.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第301-303頁)  115.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227號等起訴書(第395-371頁)  116.被告羅郁茗繳納犯罪所得至法院收據(第435頁)  117.被告羅郁銘經營便當店照片(第437-441頁)  118.被告捐款等相關證明(第443-451頁)  119.114年2月27日調解報告書-調解不成立(見本院卷第49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853號卷  1.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14頁)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113年2月6日彰中港字第1130000010號函-交易傳票正反面影本(第29-31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113年2月15日彰南屯字第113023號函-0000-00-000000-00(萬願科技有限公司)取款傳票正反面影本(第33-35頁)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13年2月15日彰豐字第113000000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於112年3月17日14時01分臨櫃提領現金之取款憑條(第37-39頁)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萬願科技有限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53頁)  6.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2023/06/17一東門字第00080號函-檢送人頭帳戶李建勳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5-63頁)  7.人頭帳戶李建勳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5-67頁)  8.人頭帳戶李建勳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69-77頁)  9.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第79-83頁)  10.告訴人王卉蓁報案相關資料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第99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1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3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7頁)  ⑤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第139-149頁)  ⑥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151-157頁)  ⑦匯款委託書(第159-161頁)  ⑧匯款明細(第163)  11.七洋科技有限公司資料(第169-173頁)  12.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984號、第9709號、第11545號起訴書(第181-185頁)  13.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145號、第171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187-189頁)  14.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69號、第12876號、第13341號、第13849號、第144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191-194頁)  15.七洋科技有限公司資料(第201-204頁)  16.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5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11-213頁)  17.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713號、第177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15-218頁)  18.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8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19-221頁)  19.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267號、第196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23-225頁)  20.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79號、第10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27-229頁)  21.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119號起訴書(第231-235頁)  22.被告張貴銓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第237-238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929號卷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15頁)  24.被告張貴銓112年5月11日15時5分於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9頁)  25.大額通貨申報單(第20頁)  2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6月2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42519號函- 人頭帳戶黃閔澤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43-49頁)  2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38470號函-人頭帳戶鑫盛工作室(代表人陳蔚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1-60頁)  2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4203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提款之交易傳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第61-66頁)  29.臺中市政府112年11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20321354號函-鑫盛工作室商業登記抄本(第67-70頁)  30.同案被告陳蔚萱提供其與暱稱黃澤之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73-107頁)  31.告訴人蘇映吟報戰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9-111頁)  ②匯款紀錄(第119頁)  ③成功出金交易紀錄(第119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21頁)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2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3頁)  ⑦匯款資料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126-168頁)  32.黃閔澤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第193-194頁、第209-210頁)  3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95-196頁)  3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97-201頁)  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05-207頁)  36.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24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13-214頁)  37.陳蔚萱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第215頁) 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一(併辦)  38.被害人蘇映吟匯款及成功出金交易紀錄(第585-591頁) 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三(併辦)  39.被害人王春美匯款申請書及成功出金紀錄(第457-465頁) 五、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三字第1130000000號卷四(併辦)  40.被害人趙文傑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9頁)  41.被害人黃微溱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81-82頁) 六、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一  4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41-177頁)  4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229-238頁)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江昊軒(第261-277頁)  4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貴銓(第323-332頁)  46.被告張貴銓於鑫盛工作室及七洋科技有限公司代交易之明細(第333頁)  47.被告張貴銓與關係人蔡嘉緯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343-365頁)  4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俊楷(第423-432頁)  4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羅郁茗(第513-522頁)  50.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一覽表(第525頁)  5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東樽(第621-630頁)  52.被告張貴銓臨櫃提領明細(第631頁)  5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蔚萱(第773-782頁)  54.人頭帳戶鑫盛工作室(代表人陳蔚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783頁) 七、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二  5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張貴銓(第105-111頁)  5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羅郁茗(第139頁)  5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羅郁茗(第141-149頁)  58.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全數提領一覽表(第227-229頁)  59.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涉案帳戶一覽表(第231頁)  60.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第233-252頁)  61.車手提領、交水及收水一覽表(第253頁)  62.人頭帳戶王耀祥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7-261頁)  63.人頭帳戶王耀祥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5-297頁)  64.人頭帳戶黃閔澤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67-369頁)  65.人頭帳戶鑫盛工作室(代表人陳蔚萱)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37-441頁)  66.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47-451頁)  67.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5號刑事裁定(第525-533頁)  68.被告張貴銓於ATM提領款項影像截圖(第544頁)  69.被告張貴銓駕駛BQJ-2568自用小客車影像截圖及車行紀錄(第554-555頁、第557-559頁、第563-564頁)  70.被告張貴銓臨櫃提領款項影像截圖(第555-557頁、第560-562頁、第565-566頁)  71.被告張貴銓於停車場監視影像截圖(第572-573頁)  72.江昊軒等人涉嫌詐欺案-提領蒐證影像(第537-658頁) 八、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三  73.告訴人蘇映吟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1-292頁) 九、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73號卷四  74.告訴人王春美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0頁)  75.告訴人黃微溱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56頁)  7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05-341頁)  7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5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第417-422頁、第461-467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49號卷一  1.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第15頁)  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人張貴銓(第3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張貴銓(第35-45頁)  4.告訴人黃薇溱報案相關資料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第6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71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83-85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01頁)  5.人頭帳戶王耀祥帳戶個資檢視(第103頁)  6.告訴人陳慧玲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第10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5-117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3頁)  7.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45-151頁)  8.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第155-159頁)  9.台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第161-163頁)  10.被告張貴銓與人頭戶王耀祥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173-283頁)  11.被害人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第293頁)  12.本院112年聲搜字第3186號搜索票(第311頁)  13.告訴人吳信德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第35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5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1-36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1-37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7頁)  ⑦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及匯款交易明細(第439-447頁)  ⑧台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447頁)  14.證人蘇靜仔帳戶個資檢視(第45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49號卷二  15.搜索被告陳茂沅住處現場照片(第65-67頁)  1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張貴銓(第85頁)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2月13日17時40分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張貴銓(第87-93頁)  18.被告張貴銓與人頭戶王耀祥對話紀錄畫面(第95-177頁)  19.被告張貴銓與人頭戶王耀祥對話紀錄畫面(第343-481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49號卷三  20.被告張貴銓與證人王耀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3-277頁)  21.告訴人趙文傑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5-32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9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31頁)  ⑤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33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5-347頁)  22.人頭戶王耀祥、七洋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個資檢視(第349頁)  23.告訴人顏君恬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9-37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83-385頁)  ④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第39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95頁)  24.人頭戶王耀祥帳戶個資檢視(第403頁)  25.告訴人賴國興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21-423頁)  ④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第433頁)  ⑤其與涵涵、鼎盛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439-463頁)  26.人頭戶王耀祥帳戶個資檢視(第467頁)  27.告訴人王春美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81頁)  ②臺南市政府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87-489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505頁)  ④其與鼎盛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517-53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43頁) 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94號卷一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5-31頁)  29.人頭戶王耀祥申辦虛擬通貨平台會員資料(第81-85頁)  30.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張貴銓(第223頁)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 年12月13日17時40分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張貴銓(第225-231頁)  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 年12月13日17時40分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張貴銓(第233-239頁)  3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張貴銓(第241頁)  34.被告羅郁茗(七洋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49-255頁)  35.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第257-261頁)  36.台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第263-265頁)  37.Graykey Progress Report(第267-268頁)  38.被告張貴銓與人頭戶王耀祥對話紀錄畫面(第269-467頁) 五、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94號卷二  39.被告張貴銓與人頭戶王耀祥對話紀錄畫面(第5-217頁) 六、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94號卷三  40.告訴人賴國興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0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4-205頁)  ④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第210頁)  ⑤其與涵涵、鼎盛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213-223頁)  41.人頭戶王耀祥帳戶個資檢視(第227頁)  42.告訴人王春美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4頁)  ②臺南市政府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9-240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248頁)  ④其與鼎盛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第254-262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7頁)  43.告訴人顏君恬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1-28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7-289頁)  ④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第292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4頁)  44.人頭戶王耀祥帳戶個資檢視(第298頁) 九、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卷  4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 年度保管字第278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第37頁、第47-53頁)  46.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146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7頁)  47.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675號調解筆錄(第339-341頁)  48.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674號調解筆錄(第343-344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2127號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596號卷  1.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7-46頁)  2.被害人許漢章匯款明細一覽表(第4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貴銓(第61-65頁)  4.被告張貴銓112年1月31日臨櫃提領贓款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第67-68頁、第113-114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東樽(第107-111頁)  6.被害人許漢章其與詐欺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及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第179-203頁)  7.人頭帳戶陳秉勳所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27-229頁)  8.萬願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東樽)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65-270頁)  9.被害人許漢章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陳報單(第387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11-41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5-417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4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47頁)  10.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等起訴書(第489-492頁) 二、113年金訴字第2127號卷:  11.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99號刑事判決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113年金訴字第778號 一、證人王耀祥   1.112.8.3警詢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125-128頁)   2.113.1.24偵訊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235-237頁)(具結)   3.113.4.16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883-88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趙文傑   1.112.5.31警詢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157-159頁)   2.112.7.5警詢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161-162頁) 三、證人江昊軒   1.113.4.8第1次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189-192頁)   2.113.4.8第2次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195-221頁)   3.113.4.9第3次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223-227頁)   4.113.4.23第4次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247-260頁)   5.113.7.9第5次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279-283頁)   6.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379-382頁)   7.113.4.23第1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245-246頁)   8.113.4.23第2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247-248頁)   9.113.5.1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281-289頁)(具結)   10.113.7.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301-303頁) 四、證人林俊楷   1.113.4.8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377-387頁)   2.113.4.9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389-421頁)   3.113.5.3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471-479頁)   4.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二第189-195頁)(具結)   5.113.4.26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301-304頁)   6.113.5.3第1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307-308頁)    7.113.5.3第2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五第327-328頁)   8.113.7.12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307-310頁) 五、證人周東樽   1.113.4.8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587-603頁)   2.113.4.9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605-619頁)   3.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三第391-397頁)(具結) 六、證人陳蔚萱   1.113.4.8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759-767頁)   2.113.4.9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769-771頁)   3.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四第95-105頁)(具結) ▲113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一、證人周東樽   1.112.11.3警詢筆錄(見偵17853號卷第17-2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卉蓁   1.112.4.26警詢筆錄(偵17853號卷第105-110頁) 三、證人陳蔚萱   1.112.11.24警詢筆錄(見偵11929號卷第35-39頁)   2.113.3.19偵訊筆錄(見偵11929號卷第185-189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蘇映吟   1.112.11.24警詢筆錄(見偵11929號卷第113-115頁)   2.112.6.18警詢筆錄(見偵11929號卷第117-118頁)    1.112.6.12警詢筆錄(見警0000000號卷一第579-581頁)   2.112.11.29警詢筆錄(見警0000000號卷一第58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黃微溱   1.112.6.20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一第73-79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陳慧玲   1.112.6.26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一第119-121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顏君恬   1.112.7.5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三第353-365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賴國興   1.112.8.8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三第407-41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王春美   1.112.7.21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三第471-479頁) 六、證人王耀祥   1.112.7.20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一第53-59頁)   2.113.2.18警詢筆錄(見偵24394號卷一第77-79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2127號 一、證人即被害人許漢章   1.112.3.11警詢筆錄(見偵58596號卷第171-176頁)   2.112.3.12警詢筆錄(見偵58596號卷177-178頁) 二、證人周東樽   1.112.7.22警詢筆錄(見偵58596號卷第97-101頁)   2.112.8.24警詢筆錄(見偵58596號卷第103-105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113年金訴字第778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貴銓   1.112.8.19警詢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29-35頁)   2.113.1.17偵訊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225-229頁)   3.113.6.6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07-217頁)   4.113.9.13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73-293頁)   5.114.2.2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459-487頁)   6.113.4.8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285-302頁)   7.113.4.9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303-322頁)   8.113.4.25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367-371頁)   9.113.5.20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373-375頁)   10.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519-532頁)   11.113.4.10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109-113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羅郁茗   1.112.8.7警詢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41-45頁)   2.113.1.17偵訊筆錄(見偵56119號卷第225-229頁)   3.113.6.6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07-217頁)   4.113.9.13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73-293頁)   5.114.2.2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459-487頁)   6.113.4.8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481-496頁)   7.113.4.9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497-511頁)   8.113.5.20警詢筆錄(見偵47873號卷一第533-537頁)   9.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二第451-459頁)   10.113.5.20第1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29-30頁)   11.113.5.20第2次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39-40頁)   12.113.5.22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49-53頁)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貴銓   1.112.12.12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一第21-23頁)   2.112.12.13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一第25-32頁)   3.112.12.13警詢筆錄(見偵749號卷二第81-83頁)   4.112.12.13偵訊筆錄(見偵749號卷三第281-287頁)   5.113.4.8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389-406頁)   6.113.4.9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407-426頁)   7.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一第519-530頁)(具結)   8.113.5.20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249-253頁)   9.113.4.25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257-265頁)   10.113.4.10本院訊問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267-275頁)   11.113.9.13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01-121頁)   12.114.2.2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97-325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羅郁茗   1.113.4.8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二第205-220頁)   2.113.4.9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二第221-235頁)   3.113.4.9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二第451-459頁)   4.113.5.20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29-30頁)   5.113.5.20警詢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31-35頁)   6.113.5.20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39-40頁)   7.113.5.22偵訊筆錄(見偵20563號卷六第49-53頁)   8.113.9.13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01-121頁)   9.114.2.27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97-325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 出處 1 IPHONE XR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貴銓 ①見偵47873號卷二第10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55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7873號卷四第417頁) 2 IPHONE 12 PRO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羅郁茗 ①見偵47873號卷二第14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55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47873號卷四第417頁) 3 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 1臺 羅郁茗 見偵47873號卷二第147頁 4 IPHONE 14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貴銓 ①見偵749號卷二第91頁 ②見偵24394號卷一第23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7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時間 方式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蘇靜仔所有前揭銀行帳戶 轉匯帳戶 1 告訴人吳信德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8日14時9分許 臨櫃匯款 2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同日15時5分許,自蘇靜仔臺灣銀行帳戶轉帳88萬元至元佩公司台中銀行帳戶。 2 被害人王志豪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7日9時55分 臨櫃匯款 100萬元 同上 同日10時16分,自蘇靜仔臺灣銀行帳戶轉帳100萬元至元佩公司之台中銀行帳戶 3. 告訴人劉麗琴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8日13時52分 臨櫃匯款 50萬元 同上 同日15時5分許,自蘇靜仔臺灣銀行帳戶轉帳88萬元至元佩公司台中銀行帳戶。 4. 被害人劉國仁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7日9時29分 同上 10萬620元 同上 同日10時16分自蘇靜仔臺灣銀行帳戶轉帳10萬元至元佩公司臺中銀行帳戶 5. 告訴人廖妍棋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6月8日 同上 5萬元 同上 於同日14時2分、15時5分、同年月9日10時37分,自蘇靜仔臺灣銀行帳戶轉帳50萬、88萬元、140萬元、50萬元至元佩公司臺中銀行帳戶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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