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明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明岳(通訊軟體Line暱稱「明日之星商店」)、同案被告邱賢璋(Line暱稱「盛富幣商」)、謝政儒(Line暱稱「無名小舖,通緝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佩君」、「阿瑋」、「高建宏」、「陳佳欣」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以附表編號1、2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致其等陷於錯誤,再指示其等加被告郭明岳為Line好友,相約於附表編號1-2、2所示地點見面後,推由被告郭明岳分別與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簽署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統一格式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再由被告郭明岳將虛擬貨幣USDT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給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之錢包地址,再擷圖發送予告訴人李美芬、張作華,藉以取信2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郭明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明岳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乙情,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查(見本院卷第89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收款者 移轉虛擬貨幣種類、數量、匯率及發送、接收之錢包地址 證據出處 1 李美芬︵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佩君」、「阿瑋」結織李美芬,並使用對方提供之APP以虛擬貨幣投資股票,致李美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予幣商後,加值金額至指定電子錢包內(與本案相關之付款詳右述)。 【編號1-1】 112年6月8日18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后里文明門市,付款25萬元 邱賢璋 以每顆32.6元購買7,668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DcQ1MZ6NSJwtY5mdBg3zS8d1ZGPTZML1j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DoBCNCHdGbeNGzhdDJJNWazeh3oenAcbw ⑴告訴人李美芬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10952卷第55至56、57至58頁、偵10952卷第145至1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邱賢璋、郭明岳與告訴人李美芬所簽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照片(見偵10952卷第69至70、99至101、159頁) 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23日當庭翻拍告訴人李美芬手機內與暱稱「明日之星」、「盛富幣商」、「吳佩君」、「福邦客服」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錢包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0952卷第151至187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10952卷第59至67頁) ⑸112年6月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10952卷第91至93頁) ⑹112年6月14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10952卷第93至97頁) 【編號1-2】 112年6月14日16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后里文明門市,付款27萬元 郭明岳 以每顆32.6元購買8282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AxsByRShbvY4ZeRJpUnXuNpvwpvoG71du 2 張作華︵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張作華於112年2月9日點閱後,加入暱稱「高建宏」、「助理陳佳欣」為LINE好友,並使用對方提供之APP以虛擬貨幣操作股票,致張作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付款予幣商後,加值金額至指定電子錢包內(與本案相關之付款詳右述)。 112年4月25日19時3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6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洲際門市,付款400,000元 郭明岳 以每顆32.7元購買12232顆泰達幣,自電子錢包地址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轉入電子錢包地址TCr43cKqdZSM9kRVZ7sCYmtdrwY1fScoCH ⑴告訴人張作華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8072卷第55至57、59至60頁、偵緝740卷第131至1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郭明岳與告訴人張作華所簽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APP頁面擷圖(見偵8072卷第72至77、91至96頁) ⑶告訴人張作華與暱稱「明日之星商店」、「CVC客服」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錢包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緝740卷第137至141頁) 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8072卷第61至67頁) ⑸112年4月2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8072卷第79至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