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
第23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炫智
張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顯有漏載「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