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劉育綾
- 當事人黃宥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達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157號、第49784號、第55041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達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6至9、12、1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宥達於民國113年8月9日前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吳進成」、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麥香奶茶」、「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等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向被害人取款之車手工作,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宥達與「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張崇標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相約見面交款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再由黃宥達依「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之指 示,至某超商列印偽造之「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上有偽造之「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圓戳章」印文、「顏大為」印文各1枚),並於存款憑證上填寫日期、金額且偽造「黃宏成」 之署押後,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點,與張崇標見面,黃宥達向張崇標出示行使上開偽造工作證,並將上開偽造存款憑證交付張崇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張崇標、「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顏大為」、「黃宏成」,黃宥達向張崇標收取100萬元後,將該100萬元放置在指定地點供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前來收取,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黃宥達與「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林李雪蓮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相約見面交款60萬元。再由黃宥達依「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之指示,至某超商列 印偽造之工作證及偽造之「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據(上有偽造之「華友慶投資」印文、「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專用章」印文、「陸炤廷」印文各1枚),並於收據上填寫 日期、金額且偽造「黃宏成」之署押後,於附表一編號2所 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2所示地點,與林李雪蓮見面,黃宥 達向林李雪蓮出示行使上開偽造工作證,並將上開偽造收據交付林李雪蓮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李雪蓮、「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陸炤廷」、「黃宏成」,黃宥達向林李雪蓮收取60萬元後,將該60萬元放置在指供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前來收取,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黃宥達與「震撼國際-吉吉」、「七星中淡」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蔣采雯施用詐術,致蔣采雯陸續交款(無證據證明黃宥達參與此部分行為,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蔣采雯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誘捕偵查,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8月12日見面交款40萬元。黃宥達則依「震撼國際-吉吉」、「七星 中淡」之指示,至某超商列印偽造之「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交割憑證(上有偽造之「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並於交割憑證上填寫日期、金額且偽造「 黃宏成」之署押後,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 號3所示地點,與蔣采雯見面,黃宥達向蔣采雯出示行使上 開偽造工作證,並將上開偽造交割憑證交付蔣采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蔣采雯、「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黃宏成」,而於黃宥達向蔣采雯收取款項(其中6000元為真鈔,已發還蔣采雯,其餘為偽鈔)後,旋為埋伏之警員當場查獲而詐欺取財、洗錢未遂。 二、案經張崇標、蔣采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宥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就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證 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偵43157卷第25至30、175至177、189至205 、209至215、223至227頁、偵49784卷第25至37頁、偵55041卷第27至39頁、本院卷第117、137至138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張崇標、被害人林李雪蓮、告訴人蔣采雯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卷頁見附表一「所憑證據及出處」所示),並有如附表一「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6至9、12、14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犯罪 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至起訴書贅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 罪,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為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而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 加重要件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刪除(本院卷第116、118頁)。 ㈡被告在收據上偽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收據私文書及工作證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與「震撼國際-吉 吉」、「七星中淡」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未遂罪,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行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 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又被告自承因本案取得犯罪所得1萬元(本院卷第138頁),而被告已分別賠付告訴人張崇標、被害人林李雪蓮5萬元、3萬元,賠償金額已高於其犯罪所得金額,應認被告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是就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既遂、未遂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依法遞減之。 ⒊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上揭洗錢犯行,且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惟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則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併予衡酌。 ⒋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此等犯罪行為現經檢警嚴厲查緝,亦經政府極力宣導及媒體廣為宣導,被告猶為圖輕鬆獲取不法利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各被害人行騙,受騙對象非少,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依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縱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或有何特殊原因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難認可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共同詐騙告訴人張崇標、被害人林李雪蓮、告訴人蔣采雯,並行使偽造收據、工作證,且將取得之詐欺款項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處於受指揮地位之分工情節及參與程度、各被害人受損金額及所生危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之減刑要件,並與告訴人張崇標、被害人林李雪蓮分別以5萬元、3萬元達成調解並如數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43至144頁),兼衡被告另犯多次詐欺取財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9頁,並參本院 卷第103至1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想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㈧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觀諸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且部分業經判決,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揭意旨,爰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㈠被告供述因本案取得報酬1萬元(本院卷第138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惟被告業分別賠付告訴人張崇標、被害人林李雪蓮5萬元、3萬元,已如上述,賠償金額已高於犯罪所得金額,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真鈔6000元已發還告訴人 蔣采雯,其餘為警方誘捕之偽鈔,無交付被告之真意,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詐欺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此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33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2、14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為 詐欺告訴人蔣采雯、被害人林李雪蓮、告訴人張崇標所交付之偽造私文書,此亦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133頁),乃 供被告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0、11、13、15、16所示之物,查無 與本案具關連性,爰不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汪思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新臺幣) 所憑證據及出處 罪刑 1 張崇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黃宥達知悉或可得知悉此方式),張崇標點入連結後,Line群組「君君財富風向」內暱稱「陳怡君」之人對張崇標佯稱:可下載「旭達投資」APP並以投資股票方式獲利云云,致張崇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交款。 113年8月9日11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豐原金大明店) 10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崇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5041卷第41至45頁) 2.張崇標報案資料: ⑴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偵55041卷第47至51頁) ⑵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偵55041卷第6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041卷第67至69頁) 黃宥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林李雪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黃宥達知悉或可得知悉此方式),林李雪蓮點擊連結後,Line群組「博股開來」內暱稱「劉蕙苓」、「張可欣」之人對林李雪蓮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李雪蓮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交款。 113年8月12日9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60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林李雪蓮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9784卷第39至47頁) 2.林李雪蓮報案資料: ⑴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偵49784卷第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784卷第73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784卷第75至77頁) ⑷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9784卷第79至89頁) 黃宥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蔣采雯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1日14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黃宥達知悉或可得知悉此方式),蔣采雯點擊連結後,Line群組「財運亨通」內暱稱「傑達智信」之人對蔣采雯佯稱:得加入傑達公司網站以投資股票方式獲利云云。 113年8月12日16時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餌款40萬元(其中真鈔6000元已發還蔣采雯) 1.證人即告訴人蔣采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3157卷第39至41、117至119頁) 2.蔣采雯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157卷第115、143至1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3157卷第127至128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3157卷第139至141頁) ⑷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43157卷第159至166頁) 黃宥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受扣押人 備註 1 40萬元鈔票 (誘捕鈔) 1捆 黃宥達 含真鈔6000元,已發還蔣采雯 2 工作證 13張 黃宥達 沒收,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2張、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張、聯慶公司3張、欣星公司1張、欣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張、嘉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張、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張,偵43157卷第59、61頁 3 iPhone SE手機(白色,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宥達 沒收 4 傑達智信交割憑證(上有偽造之「傑達智信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黃宏成」署名及捺印各1枚,日期113年8月12日,金額40萬元,交割人蔣采雯) 1張 黃宥達 沒收,偵43157卷第63頁 5 麥格理證券電子存摺、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5張 黃宥達 偵43157卷第65至73頁,被害人饒玉枝 6 傑達智信交割憑證(空白) 1張 黃宥達 沒收,偵43157卷第75頁 7 麥格理證券電子存摺、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空白) 5張 黃宥達 沒收,偵43157卷第77至85頁 8 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空白) 1張 黃宥達 沒收,偵43157卷第87頁 9 印泥 2個 黃宥達 沒收 10 商業操作合作協議 1張 蔣采雯 11 傑達智信交割憑證 1張 蔣采雯 12 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上有偽造之「華友慶投資」印文1枚、「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專用章」印文1枚、「陸炤廷」印文1枚、「黃宏成」署名及捺印各1枚,日期113年8月12日,金額60萬元) 1張 林李雪蓮 沒收,偵49784卷第71頁 13 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日期113年8月13日,金額40萬元) 1張 林李雪蓮 14 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上有偽造之「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圓戳章」印文1枚、「顏大為」印文1枚、「黃宏成」署名及捺印各1枚,日期113年8月9日,金額100萬元) 1張 張崇標 沒收,偵55041卷第65頁 15 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 2張 張崇標 16 贏家計劃協議書 1張 張崇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