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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高思大李宜璇傅可晴

原告
何曉菁 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被告
王家烽

廖健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