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靖茹、李昇蓉、陳怡瑾
- 當事人趙丰均、陳耀通、陳洪雪霞、趙書宏、趙喬甯、趙玟婷、東霖企業行、吳柏霖、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 告 趙丰均 陳耀通 陳洪雪霞 趙書宏 趙喬甯 趙玟婷 被 告 東霖企業行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淑東 被 告 吳柏霖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Fering (范睿哲) 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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