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成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郭成益 郭鳳娟 郭家宏 郭渝琳 被 告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華強 被 告 項鈞澤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