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湯有朋、許仁純、吳珈禎
- 原告王子鈺
- 被告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張馨文、許智軒、曾柏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原 告 王子鈺 被 告 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張馨文 被 告 許智軒 曾柏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馨文、許智軒、曾柏盛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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