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4號 原 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巫馥均律師 楊鳳池律師 被 告 林育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097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