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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7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高思大李宜璇傅可晴

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洋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被告
兼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陳鎰
被告
邱淑卿
被告
顏丞佐
被告
兼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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