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顏邦傑、吳竑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被 告 吳竑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