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黃雅莙
- 原告
- 黃雅莓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 被告
- 陳紹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9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紹華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黃雅莙、黃雅莓於起訴時,均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