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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光進張意鈞簡志宇

原告
黃雅莙
原告
黃雅莓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陳紹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9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紹華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黃雅莙、黃雅莓於起訴時,均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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