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 原告
- 吳和平
- 被告
- 吳秋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號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和平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秋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秋月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