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33號
- 原告
- 林新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律師
- 被告
- 陶頡磊
葉韋志
張棋森
莊志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3133號
葉韋志
張棋森
莊志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