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 原告
- 洪薛勤
- 被告
- 謝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洪薛勤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謝玉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玉珠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