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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光進陳玉聰張意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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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訴訟代理人
莊紫涵
被告
周柏匡

簡于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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