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莊紫涵 被 告 周柏匡 簡于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