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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田德煙黃介宏王曼寧

原告
昌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昌
原告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澤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告
上昕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被告
吳柏宏

楊志偉

陳秋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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