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湯有朋、黃品瑜、鄭咏欣
- 法定代理人巫雅琪
- 原告雅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泳盛、李雅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雅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王泳盛 李雅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泳盛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被告李雅菁雖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雅力企業有限公司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 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具狀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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