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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施慶鴻羅羽媛江健鋒

原告
胡文忠
被告
胡文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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