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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7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儲孝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儲孝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儲孝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停留於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本案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過失乃未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驟然往右變換車道,造成告訴人黃桂娥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復斟酌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本案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然其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依約履行調解內容,並推稱係保險公司未處理賠償事宜,致告訴人尚需另行對被告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陳明在卷,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07頁、本院卷第17、21、25頁);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4年度偵字第3856號
  被   告 儲孝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儲孝益於民國113年6月7日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小貨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與大墩七街口,理應注
    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安全距離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與同向右側由黃桂娥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保持安全距離,驟然往右變換車道,致黃桂娥煞
    車不及而擦撞後人車倒地,黃桂娥因而受有左肩旋轉肌袖破
    裂、左肩挫傷、左手肘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桂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儲孝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黃桂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光碟及翻拍照片、車籍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存仁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其
    於肇事後,即留在現場,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第四交通分隊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
    為肇事人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在卷可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檢察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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