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佳諮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JANTHAWONG SOMPONG(中文名:松朋,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JANTHAWONG SOMP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JANTHAWONG SOMPO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於本案發生前,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二)被告明知自己飲用白酒後,注意力降低,仍執意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駕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且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導致他人身體、財產損害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三)被告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佳諮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394號
  被   告 JANTHAWONG SOMPONG
            (泰國籍、中文名:松朋)
            男 26歲(民國88【西元1999】年
                 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JANTHAWONG SOMPONG(中文名:松朋)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1
  1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區○○○
  路00號之宿舍內,飲用白酒2盅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
  ,於同日12時43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在道路。嗣
  於同日12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區○○○路00號
  前時,不慎撞JONATHAN EKA SATYANEGARA所騎乘之牌照號碼
  755-NSE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STEPHANIE GRACIELA MULIAD
  I,致JONATHAN EKA SATYANEGARA受有右側膝部撕裂傷、右
  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
  及左側上臂擦傷等傷害、STEPHANIE GRACIELA MULIADI受有
  左側肩膀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據
  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3時19分許,對JANTHAWONG SOMPONG
  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42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JANTHAWONG SOMPONG於警詢及本署
  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JONATHAN EKA SATYANEGARA、ST
  EPHANIE GRACIELA MULIADI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各1份、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現場
    照 片22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
    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