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虹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虹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虹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人於飲酒後之意識、精神狀態及控制能力均會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超量飲酒更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時薄弱,故酒後駕車將對其他用路人或駕駛人自身存有高度危險性,且政府機關更是一再宣導禁止酒駕之法律規定,詎被告猶對此視若無睹,仍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為酒駕初犯、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252號
被 告 施虹卉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202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虹卉於民國114年11月1日0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老虎城
購物中心內酒吧飲用調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猶於同日3時許
,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4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與大墩十
一街交岔路口處時,因該車乘客未戴安全帽為警施以攔查後
,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虹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
據、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駕籍資料等在卷
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屠 元 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
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