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黃光進
- 被告王維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維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維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維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毒品數量,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扣案之菸彈2顆,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微量美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114年2月17日成份鑑定報告、鑑定人結文各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電子菸彈內所含之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電子菸彈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煙桿1支,係供電子菸吸食加熱之用,顯然與本件被告持有第 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硯股114年度偵字第32170號被 告 王維祺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祺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持有, 竟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以及美托咪酯成份之菸彈2顆而持有之。 嗣警於民國114年1月9日8時15分許,因另案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王維祺持有之菸 彈2顆(總毛重15.18公克,扣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321號)及電子煙桿1個(扣存本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564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維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 搜字第36號搜索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扣案物可資佐證。又前開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驗,取1顆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份,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7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菸彈2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