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蔡有亮
- 被告謝珮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珮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7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珮妤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珮妤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而以附件所載方式竊取告訴人蘇濼紘所管領之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審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於警詢中自承之家庭、學歷、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新臺幣600元,為其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557號被 告 謝珮妤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珮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16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吉星商行內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濼紘放置於辦公室之零錢新臺幣6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蘇濼紘發現遭竊,調閱商 行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蘇濼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珮妤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濼紘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大甲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擷圖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范凱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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