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林皇君
- 被告吳錝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錝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9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錝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哈密瓜錠肆顆(總驗餘淨重參點玖柒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費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有關「(毛 重4.59公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總毛重4.59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錝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持有之哈密瓜錠尚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惟此部分尚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故不成 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我國對於毒品嚴加查緝之態度,且毒品對於人體健康有高度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參酌被告犯案動機、目的、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哈密瓜錠4顆(總驗餘淨重3.9791公克),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9頁),就驗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 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9118號被 告 吳錝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吳錝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前某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錠劑4顆(俗稱「哈密瓜錠」,亦內含第三級毒品硝西 泮,然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於114年5月27日11時4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 票至吳錝錟女友林子渝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哈密瓜錠」4顆(毛重4.59公克),並經林子渝指認「哈密瓜錠」為吳 錝錟所有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錝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子渝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扣案之「哈密瓜錠」錠劑4顆,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該公司114年5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證。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另經警於114年5月27日14時17分許,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並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檢 察 官 黃鈺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蔡 尚 勳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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