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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黃麗竹

  • 當事人
    張瑀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瑀庭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898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竊取 數商品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之商品,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不該。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竊取商品價額,又其所竊取商品已由警方扣案後發還予被害人,被告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積極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再參酌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與其於警詢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惟於犯罪後坦白認錯,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履行賠償,已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 被告竊取之商品已經當場扣得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是被告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989號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7月18日15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00號之寶雅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經營之賣場內,趁員工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貨架上之OLAY 水感透白光耀精華2瓶(價值新臺幣【下同】2198元)、AMINO MASOH 美髮護髮油1 瓶(價值550元)、馬卡龍指甲油3瓶(價值327元)、NAILTONE指甲油1瓶(價值169元)、SOLONE 指甲油1瓶(價值115元)、SHIAHG SHIANG淡香精2瓶(價值580元)、NOFACE 身體乳液2包(價值138元)、BABY Bright 蘆薈膠原蛋白眼膜1包(價值39 元)、MINGRUI 手錶1只(價值359元)、大哥雞汁味花生豆1包(價值59元)、磯昆布1包(價值250元)等商品,得手後藏放隨身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開賣場時,警方隨即上前盤查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商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任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2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竊取上開商品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與商品照片共7張、扣案之OLAY 水感透白光耀精華2瓶、AMINO MASOH 美髮護髮油1瓶、馬卡龍指甲油3瓶、NAILTONE 指甲油1瓶、SOLONE 指甲油1瓶、SHIAHG SHIANG淡香精2瓶、NOFACE 身體乳液2包、BABY Bright 蘆薈膠原蛋白眼膜1包、MINGRUI 手錶1只、大哥雞汁味花生豆1包、磯昆布1包等物 1.員警查獲過程。 2.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商品後,徒步走出該店,旋為警盤查逮捕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揭商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調查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檢 察 官 王亮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梓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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