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21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永彬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泉汽車駕駛執照業於民國106年5月30日因酒駕註銷,仍於113年12月18日2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由成功路往公園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0時51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與光復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光復路,適告訴人陳美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其對向沿自由路2段由公園路往成功路方向直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擦挫傷及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因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2、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