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高均
蔡基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高均、蔡基琛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趙陳定珠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