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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90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立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豐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08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鈺豐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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