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黃凡瑄、林萱、林新為
- 原告林蕭素貞
- 被告彭子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林蕭素貞 被 告 彭子倫 千鴻工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妙嬡‧羅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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