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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湯有朋鄭咏欣黃品瑜

原告
金台義
原告
胡美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告
許文陽
被告
川富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塗宜倩
被告
川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家豪
被告
袁梓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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