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家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2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家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2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毒咖啡包4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該等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袋4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⒈ 毒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已開封蘋果圖示白色包 裝 驗餘數量:1.589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112年度安保字第31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156號卷第31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540號鑑驗書、111年11月11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156號卷第35-36頁、第37-3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蘋果圖示白色包裝 驗餘數量:1.563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⒉ 毒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已開封蘋果圖示紫色包 裝 驗餘數量:3.532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蘋果圖示紫色包裝 驗餘數量:3.486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