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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湯有朋

  • 當事人
    許建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86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第84號、第85號、第86號、第88號、第92號、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建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 年6月9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海洛因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 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又行政院業於113年11月27日將異丙帕酯修正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可參,是異丙帕酯亦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 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4 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嗣因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其成效經評 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於114年3月5日停止處 分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 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矯正簡表、本院112年度毒聲字 第441號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等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偵查卷宗第65-69、77-80、81-83、85-9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 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物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841公克、驗餘淨重0.3812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33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69號偵查卷宗(下稱2469號毒偵卷)第75-80、105-111、145-147頁】。 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158公克、驗餘淨重0.2974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6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偵查卷 宗(見3362號毒偵卷)第101-104、131-133、173-175頁】。 ⒊如附表編號3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9包(含包裝袋9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9只,總驗前淨重9.83公克、總驗餘淨重9.14公克);附表編號4所示吸食器1組,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02 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7日調科 壹字第1132391708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偵查卷宗(下稱1757號毒偵卷)第85-89、115-121頁、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核交字第677號偵查卷 宗第27、35、47、51頁】。 ⒋如附表編號5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35公克、驗餘淨重1.31公克);如附表編號6所示電子煙1組,經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 療鑑字第1130700667號鑑驗書、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479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612號偵查卷宗(下稱2612號毒偵卷)第89-93、157、161、167-170、177頁】。 ⒌如附表編號7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509公克、驗餘淨重0.1352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087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7842號偵查卷宗(下稱47842號偵卷)第87-91、101、141頁】。 ⒍如附表編號8所示香菸1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9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 包裝袋2只,合計淨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3公克),此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毒品成分 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5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偵查卷宗(下稱5164號毒偵卷) 第91-95、123-131、227-229頁】。 ⒎足認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3、5、7及9所示之扣案物,核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係違禁物;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殘留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 器1組、如附表編號6所示殘留異丙帕酯成分之電子煙1組、 如附表編號8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既均殘留毒品,衡情難與毒品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 包裝、裝放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與其內之海洛因粉末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異丙帕酯,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煙草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含包裝袋3只,驗前總淨重0.2046公克,驗後總淨重0.088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33號鑑驗書 在卷可佐(見2469號毒偵卷第145-147頁),固屬違禁物無訛,惟被告前於偵訊時陳稱:伊未施用大麻等語(見2469號毒 偵卷第136頁),而其尿液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並未呈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於人體代謝後之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等情,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核交字第763號偵查卷宗第5頁),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 ,顯然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行為無涉,非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則被告就此部分扣案煙草3包 是否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尚屬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而此部分扣案物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841公克,驗餘淨重0.3812公克) 1包 許建德 見2469號毒偵卷第80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158公克,驗餘淨重0.2974公克) 1包 許建德 見3362號毒偵卷第104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9只,合計驗前淨重9.83公克,驗餘淨重9.14公克) 9包 許建德 見1757號毒偵卷第89頁 4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 許建德 見1757號毒偵卷第89頁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35公克,驗餘淨重1.31公克) 1包 許建德 見2612號毒偵卷第93頁 6 殘得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電子煙 1組 許建德 見2612號毒偵卷第93頁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509公克,驗餘淨重0.1352公克) 1包 許建德 見47842號偵卷第91頁 8 殘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 1支 許建德 見5164號毒偵卷第95頁 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2只,合計驗前淨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3公克) 2包 許建德 見5164號毒偵卷第95頁 10 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包裝袋3只,驗前總淨重0.2046公克,驗後總淨重0.0883公克) 3包 許建德 見2469號毒偵卷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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