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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曹宜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偉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0、2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03、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偉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0、2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03、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徐偉綸前於①民國113年4月30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巧合大飯店712房,以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5月1日13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1號)。②於113年6月16日至17日間某時,在某旅館內,以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8日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搜索,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3袋、吸食器2組、塑膠鏟管3支、磅秤1個等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③於114年2月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薩圖恩旅館內,以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37分許,因販賣毒品在上址為警逮捕,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03號)。④於114年2月21日20時至21時許之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心媞汽車旅館213房內,以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2日0時45分許,在上址為警臨檢,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87號)。被告前揭①施用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故於114年6月2日釋放被告;又被告上開②、③、④施用毒品部分,其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其受上開觀察、勒戒執行之前,為前述保安處分效力所及,無重複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必要。被告上開①至④施用毒品犯行,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0、2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03、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被告前揭①施用毒品部分,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晶體3包,經指定1包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93號鑑驗書附卷足憑(見核交696卷第11頁)。又雖僅有1包送驗,然該3包晶體經員警使用試劑初篩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見毒偵1804卷第59至60頁),且係於相同時間、地點為警查扣,堪認該晶體3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品無訛。

㈢被告前揭②施用毒品部分,另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殘渣袋3包、吸食器2組,經指定殘渣袋1只、吸食器1組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8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2965卷第49頁)。又雖僅指定殘渣袋1只、吸食器1組送驗,惟被告業於警詢中供稱:玻璃球、水車是拿來吸食安非他命的器具等語(見毒偵2965卷第21頁),且上開扣案物亦係於相同時間、地點為警查扣,堪認該殘渣袋3包、吸食器2組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

㈣被告前揭③施用毒品部分,復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經指定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殘渣袋12袋、吸管1支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核交318卷第7至8頁)。又雖僅指定上開數量之扣案物送驗,惟被告已於警詢中供稱:玻璃球是自己吸食使用等語(見毒偵703卷第39頁),且未送驗之其餘殘渣袋經員警使用試劑初篩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毒偵703卷第77頁),堪認吸食器1組、玻璃球5個、殘渣袋3大包、吸管1支等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

㈤被告前揭④施用毒品部分,再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見核交336卷第1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㈥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準此,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 備註 1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80號鑑驗書(見毒偵2965卷第4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吸食器2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80號鑑驗書(見毒偵2965卷第4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3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1號 甲基安非他命3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93號鑑驗書(見核交696卷第1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淨重0.7064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0.691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114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毒品吸食器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核交318卷第7至8頁) 檢驗結果: ⒈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玻璃球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殘渣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吸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玻璃球5個  6  殘渣袋3大包(含94小包)  7  吸管1支  8 114年度毒偵字第787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見核交336卷第12頁) 報告編號:5303D038 送驗數量:淨重0.7058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0.699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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