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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博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棨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79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棨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9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香菸2支(詳114年度毒保字第38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9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香菸2支(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7日5110D032號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8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926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基此,上述扣案之香菸2支,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香菸2支 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驗淨重0.7335公克。 驗餘重量0.6812公克。 【參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7日5110D032號成份鑑定報告(偵查卷宗第89、93頁)】 ⒈114年度毒保字第385號(偵查卷宗第81頁)。 ⒉應沒收銷燬。   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毛重2.74公克。 總重1.4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8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9260號鑑定書(偵查卷宗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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